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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及查阅(借用)规定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11-30 11:10:40

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学校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按照中组部、国家档案局组通字[1991]13号文件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查阅(借用)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室管理规定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人员守则”、严守机密;切实加强人事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盗、防蛀、防高温等管理工作,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

2.非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室;非干部人事档案室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库房。

3.因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需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的,应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转递,不得由个人携带。

第二条 查借阅档案许可范围

1.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人事处、组织部提出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申请:

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

2.校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借阅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原因确需查阅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我校组织部或人事处代为查借阅。

第三条 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可以查借阅教职工档案。

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2.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退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3.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4.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5.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7.教职工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教职工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或教职工所在单位二级党委(党总支)代为查阅档案;

8.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第四条 查借阅档案手续

查借阅教职工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以下要求签报:

1.查借阅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档案,由借阅人所在部门党委(党总支)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组织部负责人审核。

2.查借阅非处级教职工档案,由借阅人所在部门党委(党总支)党组织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负责人审核。

3.因办理案件查借阅教职工档案,由纪委(监察处)或保卫处负责人签字,盖纪委(监察处)或保卫处印章。

4.因治丧查借阅教职工档案,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审核。

第五条 查借阅档案人员要求

各二级党委及组织在签批《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当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前来查档。

1.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教职工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教职工。

第六条 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1.查借阅单位须在《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组织部或人事处借阅,并事先进行联系预约。

2.查借阅人员须持有《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证件。

3.档案管理人员在对《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

4.特殊情况需要复印的,须事先在《教职工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印的材料明细,并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印。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电话让档案管理人员代查档案。

6.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查档人员应在阅档室内查阅。对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并履行登记手续,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在借用期间不得擅自将档案材料转借他人,归还时,须由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根据目录当面核对。

第七条 档案转递

凡调出学校的教职工,由教职工本人在人事处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携带《离校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办理档案转递手续。人事档案部门依据通知单上注明的单位、地址通过机要转递档案,本人不能自带。

第八条 查询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2.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教职工档案。

3.查借阅人员只允许在规定时间内查借阅批准查阅的内容。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教职工档案内容。

4.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篡改、伪造、圈划、损坏、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摘录、拍摄、复制档案材料。

5.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教职工本人翻阅。借出档案严禁擅自提供、保存、丢弃、销毁、带出国(境)外。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要求的,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点击下载):

陕西中医大学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查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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