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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中医学院人事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5-03-31 16:17:14

陕中院人字〔201511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陕西中医学院人事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1125学校人才工作会议讨论,院务会研究、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中医学院人事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中医学院

                   2015年3月26

 

陕西中医学院人事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配置渠道,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转换用人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校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4]19号)、《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陕人发[1997]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 20号)以及《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的人事代理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以及兼职人员等不属于本办法范畴。

第三条  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原则上须将个人档案委托地方政府部门建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并办理个人代理相关手续和业务。

第二章  岗位和条件

第四条  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原则的设定,代理人员岗位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岗位、辅导员岗位;合同制人员岗位主要是技术性工勤服务岗位和部分教学、管理岗位的辅助人员等。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均不纳入学校正式编制。

第五条  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

2、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3、代理人员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26周岁,有相应工作经历的,可放宽至28周岁。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其配偶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至35周岁。

4、合同制人员原则上聘用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人员,个别岗位经学校研究可聘用本科学历人员。合同制人员的年龄要求根据需要确定,但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的原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  选聘程序。

1、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2、求职者个人提交以代理人员或合同制人员身份来校应聘的申请,填写《人事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应聘申请表》,并在个人意见栏中注明“本人同意按人事代理及合同制人员政策应聘工作”。

3、用人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对《人事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应聘申请表》审批签字,写明“按人事代理及合同制方式聘用代理人员来校工作”,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

4、根据选聘岗位类别学校组成联合考核小组,会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教务、科技、学科管理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或后勤保障部门以及用人单位(部门),统一进行笔试、面试、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第八条  薪酬标准。

1、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在工资、绩效工资方面,享受与事业编制内同职级职工相同的待遇。

2、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内参照事业单位同职级人员计发档案工资,享受事业单位改革性补贴、生活补贴,在特殊岗位的可享受特岗补贴,视工作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可发放一定的奖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

学校参照陕西省(咸阳市)基本社会保险缴费的相关规定,依据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提供的缴费票据,可按月支付应承担部分。

第十条  其他待遇。

1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除不参加学校集资建房和福利住房外,在考核奖惩、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进修提高、职称晋升、休息休假,子女入学,加入工会和党团组织方面享有与校内事业编制职工同等待遇。

2、合同制人员:学校原则上不为合同制人员提供学历教育经费。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短期培训。合同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按地方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制人员在学历上如需要继续深造,脱产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解除合同;在职学习的,须在合同期内工作满两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3、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通过正常的博士招聘程序,纳入事业编制重新聘用。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

1、代理人员:学校与代理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首次聘用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为6个月,合同期限原则上为5年。合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合同期内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生变化,双方可重新约定聘用形式。

2、合同制人员:合同制人员首次聘用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为6个月,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合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合同期内合同制人员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生变化,双方可重新约定聘用形式。

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期限、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聘、违约责任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合同在学校委托代理人及代理人员签字、学校盖章后生效。

4、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学校须对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聘用的依据。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向学校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续聘。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学校不再聘用,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5、学校和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学校与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应于15日内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办理的,不影响双方自解除通知送达日已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1、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由人事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管理。人事管理部门实行宏观政策管理,用人单位(部门)实施具体岗位管理。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的计划生育归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由各用人单位(部门)具体负责。

2、学校对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内按照校内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评优,考核结果将作为代理人员续聘、工资晋升、奖励等评定的依据。

3、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的个人档案由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归集,学校负责建立工作档案用以归集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的考核、奖惩、职称评定和工资档案等材料。

第十三条  代理人员转正定级及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按照当年校内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部门),指学校教学、教辅、党政、直属、附属单位等。

第十六条 代理人员及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内所产生的职务性教学、科研成果和作品等的著作权归陕西中医学院,成果完成者享有署名权,其余成果及作品按照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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