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暂行规定》已经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延迟退休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四条 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五条 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 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延迟退休条件
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在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需要。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博士研究生导师尚未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
2.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省级及以上名中医。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三)本人自愿。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须填写《延迟退休申请表》,报送至所从事专业所在的延聘单位(部门)。
(二)学校审核
1.有关单位(部门)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根据延迟退休条件和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2.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经院务会议审批。
(三)报批
经学校审批同意延迟退休的专家,填写《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年龄审批表》报上级审批。
第三章 待遇与管理
第八条 延迟退休的专家享受学校同级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延迟退休的专家由所从事专业所在院系进行管理。
第十条 所在院系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延迟退休专家的管理、考核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主要工作岗位应在学校,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完成一定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任务。博士研究生导师要积极按要求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附属医院可根据医院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延迟退休申请表 陕中院人字(2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