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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学院外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6-12-28 04:14:0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校内用人机制,统一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和加强外聘人员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校和外聘人员的各种合法权益,提高用人“效率”和“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外聘工作人员,指学校各单位经批准在正式职工范围以外所聘用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非领导岗位、教学辅助岗位等短期工作的人员。外聘教师管理执行《陕西中医学院关于外聘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校办企业和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照执行。

二、岗位设置

第四条  外聘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按照岗位编制结合工作需要,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  经批准外聘工作人员的单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学校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六条  物资采购与保管、财务等岗位原则上不得聘用非正式职工。

三、聘用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外聘工作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招聘单位要在校内公布人员需求信息、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聘用人员条件,也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发布人员需求信息。

招聘单位成立招聘小组,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九条  聘用单位负责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者提出拟聘意见,并将考核材料、拟聘人员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以及可以证明本人工作能力的其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体检表等材料送人事处审核,各聘用单位要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经人事处审核并报经院长批准后,由聘用单位方与被聘人员签订《外聘工作人员聘用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外聘工作人员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受聘人、人事处各执一份。

四、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外聘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愿为我校建设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各单位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技能、身体条件等要求,其中在机关处室、系部办公室岗位工作者,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正在服刑人员或有犯罪前科者。

    2、有吸毒或者其它劣迹史者。

    3、身体有残疾,或患有精神病、传染病、视力、听力严重衰退以及因身体原因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者。

    4、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者。

五、外聘工作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外聘工作人员按月依照协议标准领取工资。工资标准由学校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岗位工作性质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单位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外,外聘工作人员在学校不享受诸如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应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党、团员应参加政治学习活动。

第十五条  外聘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六、外聘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聘用期内,用人单位每年负责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与正式在编人员一并进行,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为优秀人员可以续聘,合格者可以参加下一年竞聘,不合格和基本合格者,按协议规定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对外聘工作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用工单位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外聘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工作和安全教育,特别是对从事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和技术方面的教育和检查,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学校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聘工作人员聘用协议书(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被聘用者):

    根据《陕西中医学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自            日起至               日止,协议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1个月。

二、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

具体工作任务为:                                              

                                                                 

                                                                

    三、甲方每月为乙方支付工资      元(含养老金、住房公基金、医疗保险金)

    四、聘用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甲方为其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乙方疾病或其它人身伤害,后果由乙方自己或第三方承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时可以变更。

    六、本协议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随即终止。双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协议。续订须重新签订协议书,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另一方不得强迫。

    七、本协议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4)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的。

    4、乙方如有正当理由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双方需约定的事项:                                         

                                                                

                                                                

九、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十、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未果的申请学校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本协议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附:陕西中医学院外聘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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