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我院在职教师和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院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 陕西中医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我院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在职教师和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向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学位)。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包括:
1.对教育基础理论的要求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职业道德》考试(高等院校教育类毕业生,只参加《教育法规》、《职业道德》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2.对普通话水平的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年健康发展的特点,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考察。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以及板书、讲解的技巧。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坚持正常工作,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由医院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作为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公民的权利,实行自愿的原则。凡在我院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 我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省教育厅的具体安排,集中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从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有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5.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的测试。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的测试工作由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测试,并对测试合格人员颁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涉及的费用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是: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认定材料。其申请的学科原则上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所提交的材料应反映真实情况,所在系部应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核。
4.对考核合格的符合认定条件者,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研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办理《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管。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其使用的,由本人向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发或更换。
第十八条 对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第十九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处理,收缴证书,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伪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陕西中医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工作,其成员由院领导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系部成立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组,由专人负责,负责本单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准备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