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适应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规范我院主讲教师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主讲教师岗位资格条件
主讲教师是指全面负责本门课程教学工作、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担任主讲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岗位资格条件:
(一)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其中,新开课的教师除应具备主讲教师岗位资格条件外,必须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的锻炼,通过系部或教研室组织的试讲,并写好一学期课程讲授学时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讲稿后,方可开课;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具备主讲教师岗位资格条件,并应写好一学期课程讲授学时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讲稿后,方可开课。
二、主讲教师教学要求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质量,教书育人。
(二)主讲教师要熟练地掌握本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并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专业参考资料,熟悉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三)主讲教师要把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学习、查阅资料了解掌握的学科前沿知识和通过科学研究产生的科技成果引入到课堂教学中来,丰富、充实、创新教学内容。
(四)主讲教师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研究、交流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
(五)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护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六)主讲教师要针对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发现的问题,虚心接受教学督导组的教学检查、指导及领导听课、学生评教中反馈的意见,加以改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三、主讲教师的聘任
主讲教师的聘任由各教学系部负责。在聘任主讲教师时,应认真考察教师的师德、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同时要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
四、其他
(一)不具备主讲教师岗位资格条件的教师,一般安排助课等教学工作。
(二)特殊专业由于师资条件所限,需安排暂不具备主讲教师岗位资格条件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部门推荐,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由部门暂聘为主讲教师:
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担任过课程辅导的教师,或参与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践课、指导学生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者。
暂聘主讲教师须由教务处会同系部组织至少由3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的试讲,并检查其拟开课程的课程教案、全部讲稿和备课情况,加以认可。
暂聘主讲教师确认后,教学部门同时应为其指定指导教师,该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由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