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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学院教师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5-11-14 04:17: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使学院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工作是为了使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学院各级组织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学院现有财力,保障教师培训的权利。

    第四条  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本省、在职为主、专业对口、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原则上不进行跨专业的培训。

    教师业务素质的培养要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应用现代化教育技术的能力。

第五条  培训对象为全院受聘在岗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向基础教学、理论研究专业方面的教师倾斜。要使中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责,并创造条  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涌现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人事处负责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学院教师培训计划的制定及统筹协调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教师的具体情况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全院教师培训规划,合理使用和管理培训经费。

 (二)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和提高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三)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收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工作。

 (四)明确各系部、教研室在教师培训中的责任,并纳入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

 (五)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对新进教师的业务素质考核。

第七条  各系(部)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各系(部)应将师资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有领导主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并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

第三章  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九条  学院教师培训主要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形式和要求。

 (一)助教培训以进行本专业教学科研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1、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方法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道德等内容。每年由人事处根据省师资培训中心的文件要求组织培训上年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

2、教学科研工作指导导师制。由各学科学术带头人或高年资讲师担任新进教师的导师,按助教岗位职责要求指导青年助教,认真加强教学科研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熟悉教学过程及各个教学环节。指导导师制一般实施一学年,由各系部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包括青年教师正式上课前的试讲、教案检查等)。

3、本科毕业的专任青年教师,参加工作三年以上,可通过研究生课程学习班、攻读在职硕士学位、学习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等形式提高学历层次。已获硕士学位的教师,工作三年以上,可通过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形式提高业务素质。

(二)已获讲师职称的教师,培训以增加、扩充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l、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和单科培训。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工作三年以上,可以通过脱产或不脱产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等形式,提高业务素质。已取得硕士学位的,工作两年以上,可通过脱产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形式提高业务素质。

2、任职三年以上的讲师根据需要,可参加省级以上医学会,专业机构组织的本专业学习班等。

3、任职三年以上的讲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前,根据安排,应完成半年以上的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含到各教学实习医院、药厂指导实习,带临床见习、带高山实习等)。

(三)副教授的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的形式,熟悉和掌握学科发展的前沿,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形式有:

1、根据需求,可参加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为内容的中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2、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根据需要,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3、承担医药专业(实践)课程的副教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前,根据安排应到实习基地(教学医院、实习医院、药厂等)指导学生实习三个月以上,或指导毕业生专题实习三个月以上。

(四)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讲学、专题讲座、著书立说、指导研究生等活动。

 第十条  各系部于每学年末(6月)根据各教研室、实验中心的业务需要,制定下一学年师资培训计划,经教务处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师资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应坚持执行,由各系部主任保障实施。

第四章  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培训的考核是教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形式的培训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应由培训单位提供考核成绩和评语,提供个人学习心得(总结),或做相关的学术报告。培训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今后职称晋升必须要有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各系部和教研室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学院、系部、教研室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私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所在系部及教务处同意,报人事处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发明或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学院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以中、短期培训为主,除攻读在职研究生学位外,一般不宜超过一年。若培训时间超过半年,须与学院签定《陕西中医学院教师培训协议书》。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协议,本人提出调离、辞聘、辞职的,学院按培训协议收回培训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院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到期尚未完成培训任务的,扣减继续教育学分,并不得报销培训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由系部、教研室领导进行教育,仍不服从者,不得担任相关课程的讲授。

(三)培训期间违反学院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不得享受培训期间的待遇。

第五章  教师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学院及各系部在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时应设立一定比例的“机动”编制数,妥善安排课程,以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在学院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以保证教师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十八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三个月以上到一年的,其培训费用由学院报销。短期(三个月以内)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按规定标准的住宿费)的80%由学院报销,其余部分由个人先行垫付,完成服务期限后由学院报销。攻读在职研究生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其费用在有关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的教师,在本院或外出参加培训期间,要根据不同情况,由教务处对其教学工作量给予减免,其工资、福利、住房等待遇,原则上应不受影响。培训期间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其职称评审不应受到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参照学院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2、陕西中医学院教师培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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