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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学院教师报考在职定向研究生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5-11-14 04:23:14

为了落实“人才兴校”战略,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满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根据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为陕西中医学院的发展积极工作。

2、报考硕士研究生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报考博士研究生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3、报考专业为本人现从事的学科专业或学院发展急需的相近学科专业。报考单位原则上为本院。若本院无相应学科学位授予点,经批准,可报考国内有关院校。报考人员在计划学习期限内不能因学习而影响系、部(处)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

 4、报考人员每在职培养获得高一级学历(学位)后,须在学院工作满两年以上,方可申请进一步进修提高。

 5、年平均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近两年公开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申请攻读硕士学位人员1篇以上,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2篇以上),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二、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教研室(科室)签署推荐意见,系部(处室)根据报考研究生的条件和本学科、本单位队伍建设规划及教学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审核;教务处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申请审批表》。

  2、人事处根据报考研究生的条件、培养经费及人员限额按程序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出具介绍信,并明确在职定向培养的意见。

3、申请人考取研究生后,学院与培养单位和申请人均须签订合同或协议书。

  三、管理规定

  1、申请人考取研究生后,须及时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登记、签约手续。

  2、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学习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3、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被录取的攻读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每学年可享受学院年额定工作量1/31/2(陕西地区以内取下限,陕西地区以外取上限)的工作量减免。

  4、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4000元/年。

  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被录取的攻读学位人员,生活补助费分两次,第一学年和第三学年开学初由计财处按人事处提供的人员名单统一发放。

  经批准以同等学力及单独考试攻读学位的人员,其补助费采用延期付费的办法,即获得相应学位后再按相应标准一次性予以发放。

  5、经批准同意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被录取到校外培养单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培养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并以协议书的方式进行约定。

  经批准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及单独考试人员,其培养费采用延期付费的办法,即获得相应学位后再支付费用。

  6、在陕西地区以外攻读学位的人员,在整个学习期间学院最多负责报销两次返校交通费。

  7、在有利于学科建设及整体发展的前提下,学院鼓励博士毕业生扩大与外校、外界的学术交流,并允许以各种适当的形式来推进此类交流。

  8、在校外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后应及时返校工作。回校后须持培养单位关于本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证明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9、未经学院同意或虽经学院同意但未办理相关登记、签约手续的考取研究生者,不享受学院有关待遇及优惠政策,学院有权建议录取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且两年内不允许再次报考。

  10、在职攻读学位人员要严格履行与学院及培养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责任,对违反合同或协议的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学院有权按照有关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作出相应处理。

  四、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此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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