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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5-11-14 04:2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学改革可持续发展,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青年教师实施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不断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条 各系部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落实检查及考核总结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检查、监督;人事处负责管理协调及考核建档工作。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2、原则上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系列的在职教师担任。

第五条 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系部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

(二)签订协议:系部与指导教师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为人民教育事业献身的理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提出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培养措施和目标。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高的教学水平。

(三)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四)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 20学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五)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系部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六)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如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

由青年教师所在系部组织实施,其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青年教师

第八条 青年教师的范围

(一)进校不满3年的专任青年教师。

(二)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三)其他经人事处、教务处、系部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九条 青年教师的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教学,并做好听课小结;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三)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四)积极参与指导教师的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

(五)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积极参加培训进修,努力提高学位层次(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期间,仍应在每学期末向指导教师书面汇报进修情况)。

(六)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系部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指导期一般为12年。经指导教师指导一年后,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应达到良好水平。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系部负责,指导教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如考核不合格,人事处、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系部每年对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总结,其考核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每年应填写《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由系部审核经教务处同意后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在指导教师聘任期间,人事处、教务处要对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则协同系部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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