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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9-28 20:07:08

陕中医规范〔2020〕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学校“双一流”建设步伐,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中医药大学全体教师。学校其他在职教职员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教师、协议人员等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与其师德失范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要求;应当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宣传教育、制度落实、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复核和监督工作。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校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二级单位要成立教师师德建设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所在部门的师德建设日常工作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事实核定等工作。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活动;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并经查实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九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由教师所在二级单位师德建设小组受理。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处理程序。受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受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启动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或者二级单位师德建设小组受理或启动处理程序后,在十五日内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对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调查单位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师的师德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收到处理建议十五日内,对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由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核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以批准期限为准。

第十五条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教师和投诉人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教师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相关工作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申诉处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处理或处分期满后,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可以根据教师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决定和处理或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坚持开展教师师德师风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陕西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6日起执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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