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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9-02 16: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 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中医药大学(含直属附属医院)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学校引进的人才以及与学校签订岗位协议或聘用合同的各类人才、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和其他各类学生,以及以陕西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导师、医务工作者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细则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2.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他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 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成果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4.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5.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6.各级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级别。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请时,须签订有关经费分配、成果(含知识产权)分享的协议。

7.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已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或直接将他人成果据为已有。

3.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或申请学位等过程中,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4.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买卖与代写。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6.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7.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8.泄密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或保密协议,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学校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2.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奖励评定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3.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报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4.通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5.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风建设,具体调查评判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受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2.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学术分委会组织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3.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学术分委会的鉴定意见,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4.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工作规范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陕中医规范〔2021〕1号)执行。

第十条 对学校(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在职职工、留学生、研究生和本科生等各类人员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除撤销通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曾获得的奖励和资格外,学校将视情节 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缓职称晋升或职务提拔、党纪和政务处分以及学校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以陕西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导师、医务人员等人员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终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并视情节和后果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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