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
陕西中医药大学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01-08 16:1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2016〕40号)、《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中医药大学在编教职工、学生及以陕西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已毕业(结业)学生或已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充分支持和保障校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统筹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规范性文件、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1.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他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2.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客观记录科学研究过程。在科学研究中,客观、详实地记录研究过程,并如实报告的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4.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5.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6.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7.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资源安全、生物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类型

第六条 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2.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但诚实性错误及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除外;

  3.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专门的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4.伪造学术业绩:在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人才评定及项目申报等过程中,提交虚假学术材料的行为;

5.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6.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7.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动署名顺序,或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著名人之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8.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相关权威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或未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部门不正当利益;

9.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包庇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学术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分布指定5-7名学者组成,负责评估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风建设,具体调查评判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受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2.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组织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3.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4.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由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章  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

第十二条 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学校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要材料详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汇报相关事宜。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分委会进行初步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机构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

    2.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开始正式调查。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参考。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被举报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异议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可要求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事项、调查过程和其他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时可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明确保密期限。

第十八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调查依据、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建议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必要时依职权向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视其行为和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部门,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人,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3.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收回资助经费或结余经费,并在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资格;

4.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5.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6.暂缓晋升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7.一定期限内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推荐人或被推荐人、提名人或被提名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9.辞退或解除聘任;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3.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4.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5.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6.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在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3.一定期限内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5.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6.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恢复荣誉等。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警告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对处理决定讨论通过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在学校指定公告栏上张贴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八章  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处罚的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进行调查,并于3个月内作出复核结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复核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复核结论相应变更处理决定。申请人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5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陕中大科办〔2016〕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Copy Right2020 陕ICP备05001612号-1 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395号 本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