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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学院关于外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5-06-15 03:11:12

为了落实“人才兴校”战略,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教师管理模式,改善院内教师队伍的总体构成,加强院内外学术交流,促进院内新兴学科、力量比较薄弱学科迅速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象与条件

外聘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本人愿为我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做贡献。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的认定条件。

2、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某一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任务应具备的能力与水平。

3、除知名专家学者外,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或科研工作。

4、兼职教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比较突出的学术专长和学术造诣,能够为我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学术水平提升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5、以教学为主的外聘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讲师以上职称或本科学历、副教授以上职称,有从事医疗工作或理论教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拟聘的兼职岗位与本人所从事学科相同或相近,所聘职务原则上与本人职称资格相同,有突出专业特长的可以高聘一级。

二、工作任务

1、参与筹建新专业或新设博士点、硕士点工作;

2、指导或合作培养研究生;

3、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指导课程、学科建设或教材、专著编写;

4、以我院名义申报或与我院共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或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5、举办学术讲座;

6、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课程的教学任务;

7、履行聘任时双方约定的工作协议的有关任务要求。

三、聘任程序

1、由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提出拟聘意见,填写《陕西中医学院外聘兼职教师聘任表》,并附能够证明本人能力和水平的相关证书复印件,由教务处、科技处审核后送交人事处复审,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报送院长审批。外聘兼职教授由人事处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2、批准聘任后,由用人系部与本人签订工作协议,一式五份,外聘兼职教师、用人系部、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各留存一份。

3颁发聘书。

外聘兼职教师由学院与用人系部组织受聘仪式,由院长以学院的名义颁发聘书。

四、待遇

外聘兼职教师纳入我院流动编制;以我院名义申报、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科研论文,按我院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奖励;对一学期在我院实际完成30学时以上工作任务的兼职教授,学院负责安排其在我校期间的住宿和报销往返路费;对贡献突出的外聘兼职教授,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于以教学为主的外聘兼职教师在聘期内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其课时津贴可略高于院内同职称教师,并适当发给食宿及交通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系部与本人协商确定,并从系部经费中支出。

五、管理与考核

1、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考核以用人系部为主。各系部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实质性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用人系部在每年6月和12月对需外聘的兼职教师按程序报批。

3、用人系部和教务处要对外聘兼职教师工作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不能履行聘用协议、存在严重教学质量问题、学生意见大的外聘教师,要及时纠正或解聘。

4、外聘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3年,工作任务可根据聘用单位的实际要求确定。外聘兼职教师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开展工作(如举办学术讲座,进行学术与信息方面的沟通与交流,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组织申报科研课题和开展科学研究等)。

5、用人单位每年12月底前根据工作任务协议书及工作实际对外聘兼职教师进行考核总结,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进行审核并提出聘期评估意见报主管院长。贡献突出者学院给予表彰奖励;合格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不合格者可予解聘。

六、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00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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