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临时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的《陕西中医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及劳动合同书范本。已经
陕西中医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校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是指校内各单位用各种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返聘我校退休教职工、外聘兼职教师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在此列。
第三条 临时工的使用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人数。临时用工计划与部门编制计划配套使用,使用量应根据部门职能及工作任务变化不定期增减。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四条 学校使用临时工分别由校人事处、用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其中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临时工用工原则为“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第五条 校人事处职责
(一)制定校内临时工用工规定,核定全校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工指标;
(二)根据国家劳动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临时工工资计划;
(三)对经济实体单位临时工实行指导性管理。
第六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 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临时工管理的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临时工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负责招聘确定本单位临时用工人选;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三)具体明确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职责并承担本单位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
(四) 对临时工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
(五)定期对本单位临时工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六)负责本单位临时工的考核,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逐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七)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检查和学校的用工检查;
(八)用工单位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应由该单位牵头处理;因违规用工造成劳动纠纷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应由用工单位在其行政经费额度内全额承担;造成学校名誉的损害,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短期用工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用工规律和临时性用工需要,可采取季节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满足岗位用工需求。
对采取短期用工形式的单位,应在用工前将用工需求报校人事处,人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第八条 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临时工因工作情况及待遇等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工单位应积极稳妥的解决存在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经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三章 招收使用
第九条 招收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
(二)身体健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者年龄的规定,其中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其劳动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劳动者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四)对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电工、金属焊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的工种,以及医院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专业技术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方可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时工。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对符合招收使用条件的临时工作人员应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具体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合理确定临时工岗位职责、工作方式、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工工资相关问题依照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办理。
对部分工作责任明确、用工数量稳定的用工单位,可试行用工单位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学校对其临时用工工资总额划拨,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放由各用工单位管理的方法探索新的用工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临时工工资不得低于陕西省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应依法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参照《陕西中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对临时工的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定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后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因工致伤、致残等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陕西中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