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中医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外聘(返聘)学科(专业)建设顾问(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中院人字〔2015〕10号
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陕西中医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外聘(返聘)学科(专业)建设顾问(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暂行规定》已经
附件:陕西中医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外聘(返聘)学科(专业)建设顾问(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暂行规定
陕西中医学院
陕西中医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外聘(返聘)
学科(专业)建设顾问(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学术特长,进一步建设和稳固教学、科研和医疗骨干教师队伍,不断优化校内教师队伍的结构,加强校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校内新兴学科的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和医疗水平,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精神,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我校第五次党代会报告“探索建立名师名医渐进式退休制度,充分发挥名师名医的传帮带作用”的要求,依照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
第三条 关于外聘(返聘)学科(专业)建设顾问、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校内外有关专家,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一线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审批,实行外聘(返聘)制度。外聘(返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四条 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及返聘教师不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
第五条 高级专家延退或外聘(返聘)教师,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延退期内,专家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 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延迟退休条件
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在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非短期或青年项目)入选者;
2、“三秦学者岗位”特聘教授;
3、在二级及以上教授岗位聘用3年及以上者;
4、正在招生带教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5、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6、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及省级及以上名中医。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三)本人自愿。
第七条 外聘学科(专业)建设顾问、骨干教师条件
(一)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符合以下条件,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可聘为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顾问或兼职教授(副教授):
1、热爱祖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政治思想素质好,本人愿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做贡献。或有关行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企业家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在与我校交往中已承担一定义务,并能够继续承担义务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士。承担教学任务的,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某一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应具备的能力与水平;
3、兼职教授(副教授)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比较突出的学术专长和学术造诣,能够为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学术水平提高等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4、以教学为主的外聘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从事三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的经历;
5、拟聘的兼职岗位与本人所从事学科相同或相近,所聘职务原则上与本人职称资格相同,有突出专业特长的可以高聘一级。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一线教学、科研工作。
(三)本人自愿。
第八条 返聘学科(专业)建设带头人、骨干教师条件
(一)工作需要,以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任务为导向,坚持实用性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可由学科(专业)提出申请予以返聘: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本人愿继续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学科(专业)建设做贡献;
2、退休前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医疗和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工作量饱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三级及以上教授;
(2)“百名人才工程”特聘教授或学术带头人;
(3)校级教学名师或校级名医;
(4)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业)或校级及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负责人;
(5)“百名人才工程”骨干教师或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或区域内本学科带头人的优秀副高职教师。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一线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
(三)本人自愿。
第九条 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聘任意见,征询个人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2、拟延长退休条件的人员、招聘及拟返聘的人员须提供反映学术水平的有关材料、健康证明(近期体检表)等,同时填写《陕西中医学院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招聘(返聘)专家申请表》,报送至所从事专业所在的延聘(招聘、返聘)单位(部门)。
3、有关单位(部门)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根据延迟退休条件、招聘学科(专业)建设顾问和骨干教师条件、返聘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条件以及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4、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办、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经院务会议审批;
5、延退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5岁。外聘、返聘专家及骨干教师,根据工作任务,实行一年一聘。
6、经学校审批同意延迟退休的专家,填写《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年龄审批表》报上级审批。
第三章 延退、招聘、返聘人员工作任务
第十条 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工作任务。
1、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是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岗位应在学校有关院系部(部门),延退期间每年应完成一定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任务,完成青年教师的传帮带等经验传承工作任务;
2、博士研究生导师要积极按要求培
3、教学名师要在学科(专业)建设、青年教师培养等工作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积极实施,同时要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4、名中医要在各附属医院名医工作室或专家门诊(病房指导性查房)或校医院坚持医疗工作(每周不少于16小时),并做好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人指导工作;
5、“”入选学者、“三秦学者岗位”特聘教授、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直接参与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积极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外聘的学科(专业)建设顾问,返聘的学科(专业)建设带头人工作任务。
1、指导并承担学科(专业)建设,学位点申报工作。有明确的学科(专业)建设指导计划;
2、指导或合作培养研究生,有完善的培养计划;
3、指导院系部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直接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工作。有明确的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科研或医疗工作计划,在青年教师培养、指导课程建设、学科建设或教材、专著编写方面做出成绩;
4、以陕西中医学院名义申报或与我校共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或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5、举办学术讲座;
6、承担师资紧缺课程或新开课程的教学任务;
7、履行聘任时双方约定的工作协议的有关任务要求。
第十二条 外聘和返聘的骨干教师工作任务。外聘及返聘的骨干教师,在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指导青年教师、举办学术讲座的基础上,主要承担相关专业教学任务,原则上年教学工作量应在160学时以上。
第四章 待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延迟退休的专家享受学校同级同类人员的待遇。如因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外聘的学科(专业)建设顾问、骨干教师待遇,按照外聘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返聘的学科(专业)建设带头人、骨干教师,在返聘期间,在享受国家退休待遇外,其返聘待遇分别参照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同职级专任教师有关绩效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延迟退休的专家及外聘、返聘的专家由所从事专业所在院系部(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所在院系(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延迟退休专家的管理、考核和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附属医院可根据医院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