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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临床教师临床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8-09-17 10:55:06

为了进一步落实“三大战略”,实施“531工程”,使我校临床教师临床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根据学校整体工作部署和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临床教师临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医学人才为目的。使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教学观念,充分认识到加强临床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培养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有创新意识的实用性高级专门人才而不懈努力。

二、范围及条件

1、凡属于我校在编的临床课教师(含中医诊断学、诊断学及护理临床课,下同),均应参加临床工作。

2、参加临床工作的教师应是医学院校毕业,取得或应取得而暂未取得执业医(护)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3、各系、部要优先保证中青年教师(45岁以下)进入临床工作。从2008年起,新进入临床学科(含中医诊断学、诊断学及护理临床课,下同)的教师,原则上必须先进入临床工作,待取得有关临床资格后才可安排课堂教学任务。

4、临床教师临床工作以附属医院为主。中青年教师必须在附属医院相应科室正规开展临床工作,对于部分专家,除参加附属医院临床工作外,亦可在校医院开展临床工作。

三、工作程序

实施临床教师临床工作要坚持理顺体制,政策配套,加强管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对于目前已在附属医院工作的临床教师,仍按现行管理渠道执行。对于尚未进入附属医院工作的临床教师,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凡具有医师资格、执业资格且临床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直接进入附属医院相关科室工作;

2、对于目前尚不完全具备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教师,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个人简历(附毕业证书和/或执业资格证件复印件),经学校审查后,由相关系部会同附属医院人事科、医务科,安排工作岗位(原则上对口选择、无对口的可选择相关科室);

2工作期间以熟悉岗位职责、提高临床技能为主,可以在不同科室进行轮转,最终确定专业岗位;

3应在一定时间内(半年~一年)取得相应的临床资格。已取得医(护)师(助理)资格的教师,由附属医院在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注册。暂未取得医(护)师(助理)资格的教师,作为无处方权医(护)师继续从事临床工作,同时积极参加有关资格考试。

3、所有参加临床的教师应在附属医院相应科室从事业务工作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上班期间的考勤,由附属医院相关科室负责,按月汇总到人事科,年终由人事科上报学校人事处。

四、组织管理

1、临床教师临床工作,实行校系(部、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各系部和附属医院具体负责临床教师临床工作的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

2、临床教师的医(护)师资格由附属医院协助办理,其临床工作岗位,由附属医院根据个人情况给与安排。临床教师在职称晋升中,应先取得相应的临床职称后才可晋升教学职称。

3、各有关系部、附属医院要从学校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推进,保证有关人员全部进入临床工作,保证教学与临床工作的有机衔接,保证正常的教学和临床工作秩序,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4、学校人事处、附属医院及有关院系,要及时总结经验,为临床教师的管理逐步过渡到附属医院奠定基础。

五、有关待遇

1、临床教师临床工作期间的待遇,已在附属医院工作的,仍按现行管理制度执行。其他新进入附属医院工作的临床教师,在一定期限内(半年~一年),学校将教师岗位津贴的20%作为临床津贴发放。所有应该从事临床工作的教师如果其工作不足20个工作日的,按比例核减。

2、对于应从事临床工作而实际未进入附属医院工作的教师,除不能享受20%临床津贴外,再扣发与临床津贴数额相等的岗位津贴。

3、教师在附属医院参加临床工作期间,要接受附属医院管理,积极参加附属医院的业务活动,遵守附属医院各项规定。附属医院负责对教师临床工作进行考核,根据教师的工作业绩,按医院职工要求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六、附则

本意见从20084月开始执行,未尽事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陕中院人字(2008)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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