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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9-07-15 18:20:37

陕中大人办〔2019〕20号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经2019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陕西中医药大学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事业心、责任心强。

攻读博士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原则上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

二、申请程序

1. 个人申请。申请人向专业所属部门提交《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明确学习方式、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2. 部门审核推荐。申报人专业所属部门根据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结合申请人学术水平,对申请人初审并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处、科级干部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须经党委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

3. 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员与学校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

三、学习及管理

1.学习年限

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离岗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确因客观原因攻读博士学位需延长离岗学习时间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就读学校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学校同意后,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离岗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2.日常管理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所属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属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各所属部门应加强对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的管理,对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停发一切待遇。

四、待遇

1. 攻读学位期间

不离岗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人员,享受在职教职工待遇。

在规定的离岗时间内(4年)攻读学位人员,学校停发绩效工资,基础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学校其他福利待遇。

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者,停止发基础工资及一切其他福利待遇。

提取档案人员以上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以个人暂借的形式发放(须签订担保协议)。

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及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却有实际困难者,可预借学费。

2. 取得博士学位后待遇

如期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参考《陕西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待遇和管理暂行办法》(陕中大人办(2017)12号)兑现博士待遇。脱产5年取得学位者发放上述待遇的70%,脱产6年取得学位者发放上述待遇的50%,脱产超过6年取得学位者发放上述待遇的30%。

五、其他

1. 正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申请调离或辞职者,退还学校在其脱产期间发放的待遇;取得博士学位不满服务年限申请调离或辞职者,退还学校在其脱产期间及学位获取后发放的所有待遇。辞职或调离人员参考服务年限处以一定罚金。

2.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及人事代理的教职工攻读国内博士学位。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参考执行《陕西中医药大学“百名人才海外留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陕中大人办〔2019〕20号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国内攻读博士申请表

        陕西中医药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担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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